組織辦法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組織辦法(2021.03.24)

2011 年 3 月 13 日第 17 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2012 年 10 月 3 日第 18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修訂第 8 條
2013 年 9 月 30 日第 19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修訂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7 條; 增訂第 16 條之 1、第 16 條之 2、 第 17 條、第 30 條之 1、第 30 條之 2
2015 年 4 月 4 日第 21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8 條
2017 年 9 月 25 日第 23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16 條
2018 年 9 月 25 日第 24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6 之 1 條、第 16 之 2 條、第 17 條、第 20 條、第 27 條、第 28 條及第 30 之 1 條
2021 年 3 月 24 日第 27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16 條 (2021.03.24 追認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世總)為鼓勵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 第二代加入世總所屬各國(地區)台灣商會,使傳承發展,特依本辦 法成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以下簡稱青商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 JUNIOR CHAPTER,青商會會徽為:

WTCCJC logo
第二條

青商會係由來自台灣或其父母來自台灣、認同台灣與青商會宗旨之青 年商人所組成之組織,以聯繫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共謀事業 發展,並引導加入世總所屬各國(地區)台灣商會,以及參與其活動 為宗旨。

第三條

青商會隸屬於世總。其成立須依世總章程之規定;但世總章程未訂定 相關條文之前,須經世總總會長或其指定代表人授信,並世總指導之下,遵守世總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運作。

第四條

青商會之任務如下:

  1. 加強台商第二代之聯繫與合作,促進商情、商機交流,共謀事業 發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2. 培養、發揮青年台商企業家之領導才能及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競 爭力。
  3. 號召並鼓勵台商第二代參加各國(地區)台灣商會、各洲及世界 總會,並參與其活動。
  4. 作為連結海外台商第二代與台灣之平台,延續、促進與台灣之經 貿關係。
  5. 重視人文、人權、人道精神,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6. 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爭取對台灣支持,協助拓展對外關係。
第五條

青商會之義務如下:

  1. 遵守世總章程暨施行細則。
  2. 參加世總舉辦之年會活動。
  3. 向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年度工作概況報告。
  4. 定期向世總提報會員及理監事以上人員名冊暨通訊錄。
  5. 接受世總之輔導及支援總會之活動。
第六條

青商會以世總之會址為當然會址。
10049 台灣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30 號 13 樓之 3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青商會以由世總所屬北美洲、亞洲、歐洲、非洲、中南美洲及大洋洲 總會所成立之洲際性青商組織為會員體。前項洲總會尚未成立洲際性 青商組織者,其所轄之各國(地區)青商組織,得為青商會觀察員,列席各項會議;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八條

青商會各會員體之會員,須為世總所屬國家(地區)灣商會之會員, 並以年滿 21 歲至 40 歲,且未曾擔任世總、洲總會理監事以上職務 及 各會員國(地區)台灣商會會長、副會長或監事長者為限。 青商會會員,其年齡超過 40 歲或現任世總、洲總會理監事以上職務 及各會員國(地區)台灣商會會長、副會長或監事長者,其青商會會 籍自動解除。但經各洲總會推舉擔任世總理事或洲總青商保障名額者, 不在此限。 青商會對會員年齡,應確實查明,必要時,得要求會員出示證明文件。 會員如經請求,拒不出示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青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體各推舉 20 名會員代表組成之。會 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由各會員體 定之。青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副秘書長為當然會員 代表。卸任時,自動解任。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青商會組織辦法修訂之建議。
  2. 行使會長、副會長及監事長之同意權。
  3.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畫。
  4. 議決理事會之提案。
  5. 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6.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一條

青商會設理事會,由會長、輔導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財務長、顧問為當然理事及各洲推舉理事十名組成之。理事須為會員代表,任期一年。於擔任理事期間,出席當屆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 以上者,經各洲推舉,得續任一次。理事或監事連續擔任兩屆,每屆 均全勤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者,得經理事會同意聘為顧問,任期一 年。顧問,出席當屆會議二次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觀察員)之資格。
  2. 青商會組織辦法修改之建議。
  3. 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4. 提案及議決提案。
  5. 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
  6. 議決青商會收支預算案。
  7. 依據組織辦法訂定執行規章。
  8. 輔導會長之聘任。
  9. 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等人事案之同意權。
  10.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青商會設監事會,由各洲推舉二人為監事組成之。監事須為會員代表, 任期一年,於擔任監事期間,出席當屆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 經各洲推舉,得續任一次。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任期一年,由監事、 顧問選舉之,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

監事長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1. 曾任青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職務。
  2. 參選時須具有青商會監事身分。
  3. 參選前兩年每屆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青商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2. 審核青商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青商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青 商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會長由各洲之當屆會長擔任或委任之。被委
任人必須曾擔任該洲理監事以上職等。會長之選舉、罷免辦法另定 之。

第十六條

青商會會長候選人,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1. 曾任本會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職務。
  2. 報名參選時須具有本會顧問身分。
  3. 報名參選時,已連續兩屆(不含當屆)出席本會理監事會議,且每屆出席二次(含)以上者。各會員體,得經法定程序推舉會長候選人,但以一人為限。
  4. 曾任本會轄下洲際青商會或洲際青商會轄下會員體會長。
第十六條之一

新卸任之會長,由新屆理事會聘為輔導會長,任期一年,協助會長推 動會務,並自第三屆起實施。輔導會長於其任期內全勤出席青商會理 監事會議,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名譽會長,但以年齡未達 40 歲為限。歷任會長若年齡未達 40 歲仍保有青商會籍者,經理事會同 意,得聘為名譽會長。

第十六條之二

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於其任期內全勤出席青商會理監 事會議,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得聘為顧問。

第十七條

青商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至多三人,由會長提名, 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秘 書長應就曾任青商會理監事,並於最近兩年每屆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 議二次以上者,聘任之。

第十八條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青商會經理事會決議,並報請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得設各項 工作委員會。但有關兩岸事務,悉依照世總之決議辦理,不另設工作 委員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 任之。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各工作委員會辦事細則,由世總訂定,
並經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

青商會新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產生日期,由各洲於每選舉年八月中旬 前選派產生,並將名單造冊,提報本會秘書處。

第二十一條

青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及會員 代表之任期,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二十二條

新屆青商會會長、監事長之選舉,應於世總年會召開前完成,並交接。

第四章 會議及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召開一次,於世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併同 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 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 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於世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 併同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理事會,其經理事三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者,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青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辦理會長交接,須正式備函邀請 世總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相關人員列席指導、監交。

第二十六條

青商會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議決重要提案。但監事有 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青商會於國內舉行會議時,均須各以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含 被委託者)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並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於海外舉行時,須有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 席,始得開會,其議決應以多數決同意之。
其重大議案或修改組織辦法其決議,應以當屆理監事法定人數過半數 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 但被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受託人限擔任本會理監事以上人員,代 其發言,但不列入計算出席,且不得跨洲委託代理。對行使會長、監 事長之表決權、選舉投票權(被選舉權),則不在概括委託授權之列。

第二十九條

青商會每屆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交流、觀摩、觀光、專題 研討會及定期發行會訊等),並接受世總指定之相關工作委員會之輔 導。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青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所需經費,由青 商會於事前提出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經總會長同意後,由世總專款統籌支應。

第三十條之一

青商會會長、監事長、輔導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理事、 監事,每年應繳納年費,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其金額由理事會定, 並報請世總核備之。前項年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一次全額 繳納,並憑青商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及表決 之權利。
凡逾期三個月未繳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停止其第一項職務之資格及 行使權利,直至繳納,始得恢復其資格,並行使權利。

第三十條之二

前條所收年費,由當屆財務長點收無誤,並經當屆會長、監事長覆核 後,移交新屆財務長提交世總存入「青商」專戶,作為會務運作之用。 前項專款之動用,由新屆會長與財務長擬具使用計畫及經費額度,報 請世總核撥。有關支用情形應於當屆會長任期屆滿前,經監事長查核 後,向世總總會長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為實踐組織辦法之宗旨及任務,理事會得另訂執行細則執行之。

第三十二條

青商會之解散,得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青商會有違反本辦法第 3 條、第 4 條或第 5 條規定情 事,且情節重大者,得經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予以解散。 青 商會解散後,所有剩餘資產,應歸屬世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之修訂,除由世總提出外,得經青商會理監事十人以上之連署 或理事會提案,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向世總理監 事聯席會議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