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會長。

恭喜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會員代表大會圓滿結束,詹會長文睿光榮卸任!恭喜 許伯偉(英國)高票當選第九屆歐青會長,吳昭皚(荷蘭)高票當選第九屆歐青監事長!

特別感謝歐青許逸嫻理事(瑞典)對我們世青的照顧及支持! 歐青高創會會長偉漴帶領歐青再創高峰。

非常感謝世青黃副秘書長業倫、葉曜彰洛杉磯理事一路相陪。

Case Study 1

Case Study 1

(May 7th,2019)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會長沈毅昌、名譽會長邱臣遠、洛杉磯臺美商會青商部顧問徐凰耕於4月初抵達越南,拜訪台商工廠,尋求商機,並與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進行交流。

4月9日晚間,越南青商為表示歡迎,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會長,也是現任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李鴻毅會長偕青商幹部特別於平陽台商開設的餐廳舉行青商會餐敘座談,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僑務組組長游凱全、秘書何思毅,平陽省台灣商會會長吳俊瑩、名譽會長吳建宏等出席,等約30人參加。

沈會長表示,越南等新南向國家,是目前全球經濟發展最為快速地區域,兼以中美貿易戰原因,已成為各國業者轉進設廠之首選。邱名譽會長本身為越南青商,在當地已耕耘多年,熟稔越南市場,前往數家台商工廠參觀及拜會,尋求未來可能合作的廠商。為協助青商與越南台商直接合作,垂直整合供應鏈以避免中間貿易商剝屑,他們親赴越南拜訪台商企業並瞭解投資情形,以掌握正確之市場資訊,提升合作實益。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辦事處

組織辦法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組織辦法(2021.03.24)

2011 年 3 月 13 日第 17 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2012 年 10 月 3 日第 18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修訂第 8 條
2013 年 9 月 30 日第 19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修訂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7 條; 增訂第 16 條之 1、第 16 條之 2、 第 17 條、第 30 條之 1、第 30 條之 2
2015 年 4 月 4 日第 21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8 條
2017 年 9 月 25 日第 23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16 條
2018 年 9 月 25 日第 24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6 之 1 條、第 16 之 2 條、第 17 條、第 20 條、第 27 條、第 28 條及第 30 之 1 條
2021 年 3 月 24 日第 27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修訂第 16 條 (2021.03.24 追認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世總)為鼓勵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 第二代加入世總所屬各國(地區)台灣商會,使傳承發展,特依本辦 法成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以下簡稱青商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 JUNIOR CHAPTER,青商會會徽為:

WTCCJC logo
第二條

青商會係由來自台灣或其父母來自台灣、認同台灣與青商會宗旨之青 年商人所組成之組織,以聯繫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共謀事業 發展,並引導加入世總所屬各國(地區)台灣商會,以及參與其活動 為宗旨。

第三條

青商會隸屬於世總。其成立須依世總章程之規定;但世總章程未訂定 相關條文之前,須經世總總會長或其指定代表人授信,並世總指導之下,遵守世總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運作。

第四條

青商會之任務如下:

  1. 加強台商第二代之聯繫與合作,促進商情、商機交流,共謀事業 發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2. 培養、發揮青年台商企業家之領導才能及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競 爭力。
  3. 號召並鼓勵台商第二代參加各國(地區)台灣商會、各洲及世界 總會,並參與其活動。
  4. 作為連結海外台商第二代與台灣之平台,延續、促進與台灣之經 貿關係。
  5. 重視人文、人權、人道精神,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6. 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爭取對台灣支持,協助拓展對外關係。
第五條

青商會之義務如下:

  1. 遵守世總章程暨施行細則。
  2. 參加世總舉辦之年會活動。
  3. 向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年度工作概況報告。
  4. 定期向世總提報會員及理監事以上人員名冊暨通訊錄。
  5. 接受世總之輔導及支援總會之活動。
第六條

青商會以世總之會址為當然會址。
10049 台灣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30 號 13 樓之 3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青商會以由世總所屬北美洲、亞洲、歐洲、非洲、中南美洲及大洋洲 總會所成立之洲際性青商組織為會員體。前項洲總會尚未成立洲際性 青商組織者,其所轄之各國(地區)青商組織,得為青商會觀察員,列席各項會議;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八條

青商會各會員體之會員,須為世總所屬國家(地區)灣商會之會員, 並以年滿 21 歲至 40 歲,且未曾擔任世總、洲總會理監事以上職務 及 各會員國(地區)台灣商會會長、副會長或監事長者為限。 青商會會員,其年齡超過 40 歲或現任世總、洲總會理監事以上職務 及各會員國(地區)台灣商會會長、副會長或監事長者,其青商會會 籍自動解除。但經各洲總會推舉擔任世總理事或洲總青商保障名額者, 不在此限。 青商會對會員年齡,應確實查明,必要時,得要求會員出示證明文件。 會員如經請求,拒不出示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青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體各推舉 20 名會員代表組成之。會 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由各會員體 定之。青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副秘書長為當然會員 代表。卸任時,自動解任。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青商會組織辦法修訂之建議。
  2. 行使會長、副會長及監事長之同意權。
  3.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畫。
  4. 議決理事會之提案。
  5. 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6.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一條

青商會設理事會,由會長、輔導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財務長、顧問為當然理事及各洲推舉理事十名組成之。理事須為會員代表,任期一年。於擔任理事期間,出席當屆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 以上者,經各洲推舉,得續任一次。理事或監事連續擔任兩屆,每屆 均全勤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者,得經理事會同意聘為顧問,任期一 年。顧問,出席當屆會議二次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觀察員)之資格。
  2. 青商會組織辦法修改之建議。
  3. 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4. 提案及議決提案。
  5. 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
  6. 議決青商會收支預算案。
  7. 依據組織辦法訂定執行規章。
  8. 輔導會長之聘任。
  9. 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等人事案之同意權。
  10.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青商會設監事會,由各洲推舉二人為監事組成之。監事須為會員代表, 任期一年,於擔任監事期間,出席當屆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 經各洲推舉,得續任一次。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任期一年,由監事、 顧問選舉之,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

監事長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1. 曾任青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職務。
  2. 參選時須具有青商會監事身分。
  3. 參選前兩年每屆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青商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2. 審核青商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青商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青 商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會長由各洲之當屆會長擔任或委任之。被委
任人必須曾擔任該洲理監事以上職等。會長之選舉、罷免辦法另定 之。

第十六條

青商會會長候選人,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1. 曾任本會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職務。
  2. 報名參選時須具有本會顧問身分。
  3. 報名參選時,已連續兩屆(不含當屆)出席本會理監事會議,且每屆出席二次(含)以上者。各會員體,得經法定程序推舉會長候選人,但以一人為限。
  4. 曾任本會轄下洲際青商會或洲際青商會轄下會員體會長。
第十六條之一

新卸任之會長,由新屆理事會聘為輔導會長,任期一年,協助會長推 動會務,並自第三屆起實施。輔導會長於其任期內全勤出席青商會理 監事會議,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名譽會長,但以年齡未達 40 歲為限。歷任會長若年齡未達 40 歲仍保有青商會籍者,經理事會同 意,得聘為名譽會長。

第十六條之二

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於其任期內全勤出席青商會理監 事會議,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得聘為顧問。

第十七條

青商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至多三人,由會長提名, 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秘 書長應就曾任青商會理監事,並於最近兩年每屆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 議二次以上者,聘任之。

第十八條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青商會經理事會決議,並報請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得設各項 工作委員會。但有關兩岸事務,悉依照世總之決議辦理,不另設工作 委員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 任之。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各工作委員會辦事細則,由世總訂定,
並經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

青商會新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產生日期,由各洲於每選舉年八月中旬 前選派產生,並將名單造冊,提報本會秘書處。

第二十一條

青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及會員 代表之任期,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二十二條

新屆青商會會長、監事長之選舉,應於世總年會召開前完成,並交接。

第四章 會議及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召開一次,於世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併同 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 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 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於世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 併同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理事會,其經理事三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者,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青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辦理會長交接,須正式備函邀請 世總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相關人員列席指導、監交。

第二十六條

青商會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議決重要提案。但監事有 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青商會於國內舉行會議時,均須各以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含 被委託者)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並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於海外舉行時,須有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 席,始得開會,其議決應以多數決同意之。
其重大議案或修改組織辦法其決議,應以當屆理監事法定人數過半數 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 但被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受託人限擔任本會理監事以上人員,代 其發言,但不列入計算出席,且不得跨洲委託代理。對行使會長、監 事長之表決權、選舉投票權(被選舉權),則不在概括委託授權之列。

第二十九條

青商會每屆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交流、觀摩、觀光、專題 研討會及定期發行會訊等),並接受世總指定之相關工作委員會之輔 導。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青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所需經費,由青 商會於事前提出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經總會長同意後,由世總專款統籌支應。

第三十條之一

青商會會長、監事長、輔導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理事、 監事,每年應繳納年費,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其金額由理事會定, 並報請世總核備之。前項年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一次全額 繳納,並憑青商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及表決 之權利。
凡逾期三個月未繳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停止其第一項職務之資格及 行使權利,直至繳納,始得恢復其資格,並行使權利。

第三十條之二

前條所收年費,由當屆財務長點收無誤,並經當屆會長、監事長覆核 後,移交新屆財務長提交世總存入「青商」專戶,作為會務運作之用。 前項專款之動用,由新屆會長與財務長擬具使用計畫及經費額度,報 請世總核撥。有關支用情形應於當屆會長任期屆滿前,經監事長查核 後,向世總總會長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為實踐組織辦法之宗旨及任務,理事會得另訂執行細則執行之。

第三十二條

青商會之解散,得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青商會有違反本辦法第 3 條、第 4 條或第 5 條規定情 事,且情節重大者,得經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予以解散。 青 商會解散後,所有剩餘資產,應歸屬世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之修訂,除由世總提出外,得經青商會理監事十人以上之連署 或理事會提案,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向世總理監 事聯席會議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青商緣起,歷史見證

世總成立後,隨著分布全球各地台商組織數 量一天天增加,第一代台商力量漸趨堅 實, 呈輻射狀向世界六大洲發散。同時間, 台商父母培育的新生代,也逐漸走向獨立自主,新 世代利用高科技優勢開始在各地發展,準備開創自 己的路途,有鑑於此,世總前輩們咸認, 世總應該 積極擘畫下一個十年、百年大計,凝聚這一大批生 力軍,為第二代後起之秀接棒, 預做準備。培育第二代,播種工作未曾稍怠。這項共識,在第五屆總會長張勝凱任內,率先 將理想化為行動,開啟舉辦世界台商青年創業研討 會的創舉構思;1999 年 2 月 14 日,此 提案並獲第 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透過張勝凱總會長的精心策畫,1999 年 6 月,特地藉著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年會 在芝加哥召 開之便,同時舉辦第一屆世界台商青年創業研討會,由芝加哥台美商會承辦, 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協辦,計有近百名青年台商參加。 在 6 月 23 日至 27 日五天的青商活動中,除安排青年創業家經驗分享,並參觀全球聞 名的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同時討論青商聯誼活動計畫。此次活動最大的創舉,是將下一代台 商子弟結合,為建立青年台商組織奠基 ; 同時意味海外僑社已在因應結構的變化,培育新世 代。由於第一屆的青商創業研討會成果豐碩,1999 年 9 月 30 日,於世總第六屆第一次理監 事聯席會議中,通過每年舉辦世界青年台商創業研討會之議;另於 2000 年 3 月 21 日第六 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第二屆世界台商青年營在南非開普敦舉行。

在第六屆總會長呂憲治的用心安排下,2000 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2 日,第二屆世界台 商青年研習營在南非開普敦舉辦,由世總聯誼活動委員會策劃,開普敦台灣商會承辦,非洲 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協辦,計有近百名台商青年參加。活動期間除安排創業座談會,該屆青年 營的另一個重頭戲,則是邀請時任文建會副主委的羅文嘉蒞臨演講,活動成功圓滿。

第七屆總會長連元章任內,為了讓海外青年子女回鄉尋根,特地與僑務委員會合辦,台 灣區域發展研究院承辦,於 2001 年 7 月 15 日至 22 日舉辦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第二代子 女台灣文化奇蹟之旅,共十六人參加。在為期八天的活動中,透過參訪與體驗,讓海外青年 子女對台灣鄉土民俗風情,有更深刻的了解,為世總第一次在台灣舉辦此項活動,畫下完美 句點。

有鑑於組織第二代青年台商工作刻不容緩,2003 年 10 月 8 日,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授權第十屆研究規劃成立第二代青商會,並在總會成立青年商會委員會輔導協 助。2004 年 9 月 21 日,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由提案人提出設立青商會辦法, 提下屆討論。旋即於 9 月 22 日,第十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成立青商委員會, 聘江秋居理事為召集人,正式啟動組織青商的相關工作。

青商委員會立即積極研擬,提出成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的構想。於此同時, 第十一屆總會長溫玉霞任內,偕同榮任第六屆立法委員的名譽總會長吳松柏,拜會當時的僑 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楊子葆,並數度商討有關舉辦台商第二代子弟青年領袖營等相關事宜,以 及建請政府提供海外有意創業人士諮詢管道。在溫玉霞總會長的積極推動之下,第十一屆第 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建請僑務委員會比照台商會長班,舉辦海外青年領袖研討會。

2005 年 9 月 14 日至 21 日,僑委會正式舉辦台商會第二代菁英領袖培訓班,邀請來自 海外各地台商會第二代菁英計 30 名返國參訓,並安排國內 10 名優秀青年共同交流,培養 世界台商會領袖接班人才,迴響熱烈。 2006 年 9 月 28 日,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決議,請青商委員會提出籌設 詳細計畫或方案,輔導各洲總會組成台灣青商會,並視各洲青商會運作情形,再行考慮是否 成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2007 年 3 月 18 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決議,由總會提供經費成立青商部,請青商委員會提出詳細計畫及預算提報第三次理監事 會議審議通過。

眾志成城,催生青商會

2009 年 9 月 29 日,第十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成立青商會組織再次成為會議 焦點 ; 有理監事提出臨時動議,希望加強世界青商會之整合,顯示成立世總青商會組織之時 機業已成熟。該次理監事會議中並通過 : 世總青商會整合,授權總會長處理。 總會長蔡國泰上任後,即積極與青商委員會主任委員楊信諮詢委員、江秋居顧問及世總陳宗文榮譽顧問,多次請益及交換意見。鑒於成立世總青商組織,攸關世總未來發展,允應 審慎規劃推動。因此,蔡國泰特諮商相關人士意見,並商請榮譽顧問陳宗文代為擬訂「世界 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成立世界青年台商聯盟計畫」,據以籌劃推動。

為了藉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在巴黎舉行期間,召開世總成立青商組織籌備座談會,就 成立青商組織的可行性交換意見,並研議成立籌備委員會、擬訂組織架構、組織章程及成立 大會等事宜,2010 年 1 月 18 日,世總發函給各洲總會,請各洲遴派優秀青年台商 5 人參加, 於巴黎座談期間食宿,由總會提供。

2010 年 4 月 9 日,於法國巴黎召開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的前一日,假巴黎 長榮桂冠酒店舉行「成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組織籌備座談會」,由蔡國泰總會長主 持,決議成立「世界台灣商會青商聯合總會」。出席青商當場選出六大洲召集人─北美洲 Jimmy 廖 ( 溫玉玲代 )( 美國 )、亞洲則由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賴燦賢暫代、歐洲蔡 仲強 ( 法國 )、非洲孫耀亨 ( 南非 )、中南美洲王筱蕓 ( 阿根廷 )、大洋洲陳姿穎 ( 澳洲 ),並 推舉南非孫耀亨及法國蔡仲強,擔任總召集人,推動青商會成立事宜。

10 日,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召開,通過蔡國泰總會長所提「世界台灣商會 聯合總會成立世界青年台商聯盟計畫」。蔡國泰於同次會議,另提臨時動議,報告「成立世 界台灣商會青商聯合總會籌備座談會」已於 9 日舉行,推出六大洲籌備召集人及總召集人, 並決定成立「世界台灣商會青商聯合總會」,特請世總積極支持,每年由世總編列特別預算 美金三千元補助,並積極邀請青商幹部參與活動,共商會務。此項動議,亦獲決議通過。但 是籌備座談會所達成成立「世界台灣商會青商聯合總會」的共識,其預定組織名稱,也種下 後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時,爭論不已的主要原因之一。

巴黎籌備座談會後,各大洲召集人返回僑居地,展開積極的青商召集工作 ; 籌備期間, 除獲蔡國泰總會長、吳松柏名譽總會長、陳宗文榮譽顧問的經驗指導,江秋居顧問亦多次奔 走,為青商會募款,諸多台商先進均慷慨解囊。2010 年 8 月 25 日,總會依據籌備進度,函 請各洲遴派具領導能力之優秀青年台商,參加訂於本年 10 月 3 日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行之世 界台灣商會青商聯合總會成立大會。

2010 年 10 月 3 日下午 3 時,「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聯會」假台北圓山飯店 B1 富貴廳,舉行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並將組織名稱改為 :「世界台灣 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 推選南非孫耀亨為會長、德國翁靖欣為監事長,副會長為北美洲李 舶寧、亞洲許世憑、歐洲高偉淙、非洲王翊儒、中南美洲張萍而及大洋洲楊浩平等六人。隔 日,旋即舉行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提名南非王翊儒為祕書長、馬來西亞蔡欣恬為財務 長。

前項「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章程,經世總祕書處提報 10 月 6 日第十六屆第 三次理監事會議審議。由於當時世總的部分理監事,對於成立「青商聯合總會」之名稱、組 織定位,以及其組織規章使用「章程」名稱,有強烈的不同意見 ; 有理監事認為「青商聯合 總會」或青商會,尤其使用章程之名稱,已顯示是一個獨立組織。如此,顯有違當初理監事 努力成立青商組織,鼓勵青商參與世總之會務,加速世總傳承之初衷。同時認為青商年齡上 限為 40 歲,似有不宜,應鼓勵這些青商直接參與地區商會的運作,累積經驗,擔任各級商 會重要職務。持贊成意見者,則認為青年人思考模式、使用語言或規劃活動之內容,均與老 一輩台商,有一定程度的落差,甚且無參與意願,為鼓勵未來參與世總,似可讓青商自行規 劃運作,世總予以輔導協助即可,不必過度干預。至於年齡,亦贊成可以到 40 歲。 因為 35 歲以下之青商,或尚在創業或就業階段,恐無暇參與商會活動,且缺乏社會經 驗,不利青商會的成長。雙方意見,各有堅持,久久仍無法達成共識。最後總會長蔡國泰感 性的籲請理監事們能先讓青商會成立起來,再輔導其發展。終於,第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決議:

  1.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既屬本會之內部組織,其原通過之組織章程,應改為:「世 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組織辦法」。
  2. 青商會英文名稱修正為 :「WORLD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 JUNIOR CHAPTER」。
  3. 青商會組織架構及辦法內容,請法規委員會參酌理監事發言意見,再行研議修訂,提第 十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集思廣益,修正組織辦法。青商會正式成立後,為使其組織章程更趨完善,及運作更為 順暢,世總前輩們持續集思廣益,並以實際行動支持青商會的運作。2011 年 3 月 15 日,第 十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南非德本召開,通過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組織辦法 修正案。茲將其成立緣起、宗旨、任務、定位及會員資格,列述如下 :

成立緣起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 以下簡稱世總 ) 為鼓勵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加入世總所 屬各國 ( 地區 ) 台灣商會,使傳承發展,特成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 以下簡 稱青商會 )。

宗旨

青商會係由來自台灣或其父母來自台灣、認同台灣與青商會宗旨之青年商人所組成之組 織,以聯繫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共謀事業發展,並引導加入世總所屬各國 ( 地區 ) 台灣商會,以及參與其活動為宗旨。

  1. 重視人文、人權、人道精神,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2. 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爭取對台灣支持,協助拓展對外關係。
  3. 青商會對會員年齡,應確實查明,必要時,得要求會員出示證明文件。會員如經請求, 拒不出示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為鼓勵青商積極參與世總活動,以利傳承,世總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的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成立世界青年台商聯盟計畫」,就規劃各洲青商會之會長,應列為 各洲總會推派之世界理事,以加強與世總之連結。到了第十八屆,在總會長黃正勝推動下, 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世總及各洲總會青商會會長, 其表現優異者,於卸任後納入各洲世總理事名額,自第十九屆起實施。(地區)台灣商會會長、 副會長或監事長者,其青商會會籍自動解除。但經各洲總會推舉擔任世總理事者,不在此限。

青商會第三屆理監事會,為加強青商會未來之運作及提升青商之認同參與感,特提出世 青理監事以上人員須繳交年度會費,及明定青商會理監事連任資格,以及擔任會長、秘書 長、監事長之資格條件等提案,於青商會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提報世總第十九 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嗣經討論,並獲決議 : 通過有關酌收世青理監事以上人員年 度會費案。至於其他各案均涉及青商會組織辦法之修訂,由世總法規委員會參酌青商會建議 意見,修訂青商會組織辦法有關條文,提第十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2013 年 7 月 9 日,青商會第三屆會長謝佳蓁與秘書長邱臣遠就青商會之運作,與世總 秘書長詹益湧、榮譽顧問陳宗文及台北辦事處主任謝玲玉等人,討論青商會組織辦法修訂事 宜,其中有關青商年齡,現行規定為 21 歲至 35 歲,此年齡適值就業或創業階段,不利其 參與,並影響經驗傳承,希望放寬至 40 歲。2013 年 9 月 30 日,第十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 席會議決議,通過世總青商會組織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增設輔導會長、資深理事,以 及明定青商會理監事連任資格,擔任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之資格條件等。至於年齡部分, 則經表決,維持 21 歲至 35 歲。

為期青商會健全發展,2013 年 9 月 30 日,世總第二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請世總台商菁英培訓委員會負責輔導青商會運作。2013 年 12 月 26 日,楊信總會長特請台 商菁英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詹益湧邀請榮譽顧問陳宗文、台北辦事處主任謝玲玉,與世總青 商會會長李舶寧 ( 美國 )、輔導會長謝佳蓁 ( 菲律賓 )、副會長楊光瑋 ( 溫哥華 )、邱臣遠 ( 越 南 )、莊智強 ( 日本 )、李鴻毅 ( 越南 )、吳健銘 ( 新加坡 )、黃凱義 ( 越南 )、李峻華 ( 哥斯達 黎加 )、楊亞惠 ( 厄瓜多爾 )、何昇安 ( 巴西 )、黃怡中 ( 巴西 )、黃心禹 ( 澳洲 ) 等青商會成員, 深入探討世青發展之問題,並就青商會組織辦法之修正交換意見,同時鼓勵青商積極參與世 總活動,以利傳承。

2014 年 3 月 21 日,世青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於美國洛杉磯舉行,會議中通過“世 青第五屆會長資格補充”案。世青會長候選人,需曾任各區域青商會長,始得符合參選資格。 另當時,因世青第五屆主辦洲是由中南美洲主辦,當時第五屆會長參選人李峻華理事,因資 歷不足,無法符合參選資格。故由中南美洲李峻華理事提案、中南美洲宋美滿理事、連梓喬理事、亞洲吳國本理事、李鴻毅理事連署,擬請大會通過,第五屆世青會長資格認定案。經 表決,決議通過:候選人資歷資格不符部分,由中南美洲台商總會及青商會聯名出具候選人 推薦函,供世青大會同意。而候選人必須全勤出席第四屆所有會議。

2014 年 9 月 28 日,世青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於台北圓山飯店舉行,會議中由資深 理事邱臣遠提案,設立「長期發展委員會」為本會常設性工作委員會,經表決後,決議由邱 臣遠資深理事擔任召集人,擬定工作委員會實施細則,於下屆會期提出通過。

2014 年 9 月 29 日,世總第二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由時任世青會長李舶寧先 生代表青商會向世總大會再次提案:討論青商會組織辦法修訂事宜,其中有關青商年齡,現 行規定為 21 歲至 35 歲,此年齡適值就業或創業階段,不利其參與,並影響經驗傳承,希 望放寬至 40 歲。經世總理監事會議表決,青商會員年齡資格,決議通過放寬至 40 歲。

為增強青商發展機會,鼓勵輔導優秀年輕台商創業,世總第二十屆總會長楊信於上任 後,集資一百萬美金,成立創業基金,幫助需要創業資金的世界青商開創事業,希望能發揮 拋磚引玉的效果。透過世總前輩們一棒接一棒,苦心孤詣地扶持、協助,象徵世總永續發展 的青商會,未來如何超越傳統、勇於創新,無疑是世總下一個二十年希望之所繫。

2014 年 9 月 28 日,經過選舉,世青第五屆會長李峻華先生順利當選,隨即召開世青第 五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2015 年 4 月 3 日,世青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於巴西聖保羅召 開。另當時,因世青第六屆主辦洲是由歐洲主辦,當時會長參選人王儷靜小姐,因資歷不足, 無法符合參選資格。故由歐洲李俊寬副會長提案、歐洲王儷靜、畢詳笙、張達揚連署,擬請 大會通過,第六屆世青會長資格認定案。經表決,決議通過:候選人資歷資格不符部分,由 歐洲台商總會、青商會各出具候選人推薦函,供世青大會同意。而秘書處於第五屆第二次會 議提案如下 :

  1. 建請設立世青長期發展委員會案,籌備小組經過網路會議並提交會議記錄給予大會,長發會由本會當屆幹部及資深理事群組成,由資深理事中推選一位主委代表,任期兩年。經籌 備小組推選同意,由資深理事邱臣遠擔任長發會第一任主委,會議記錄送交大會。經大會 表決同意,並於世青第六屆開始運作。
  2. 建請世青理事會同意本會理監事會議於海外舉行時,需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 會。(原組織辦法為:二分之一)經表決,贊成票過半數,通過。
  3. 建請世青會同意本會監事長由本會監事、資深理事選之。(原組織辦法為:監事選之)經 表決,全體一致通過。

2015 年 9 月 27 日,世青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於台北圓山飯店召開,會議中由秘書 處提案、宋美滿秘書長、連梓喬財務長、邱臣遠資深理事連署,新增本會「名譽會長」案, 經表決通過,惟需以年齡未滿 40 歲始得聘之。2015 年 9 月 27 日,經過選舉,世青第六屆 會長王儷靜小姐當選會長,隨即召開世青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2016 年 3 月 4 日,世 青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於西班牙馬德里召開,秘書處提案:新增本會交接辦法草案。經 討論將「辦法」改為「條例」,將「主管機關」改為「監交人」,經表決,26 票贊成、3 票 反對,通過。

2016 年 9 月 25 日,世青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於台北圓山飯店召開。經過選舉,選 出第七屆會長、監事長,由僑居越南的邱臣遠當選會長、僑居法國的畢詳笙當選監事長。吳 新興委員長頒發當選證書給新任會長、監事長,並主持監交與全體幹部宣誓,見證新一屆青 商會的誕生。吳新興委員長致詞時表示:青商朋友相較父執輩,具有更佳的語言能力和學歷, 青出於藍的情況下,要支援僑居地的台灣商會在當地社會發生影響力,確保台商在投資國的 權益,並協助台商走上國際舞台,讓台灣在世界上發光發熱。

2016 年 9 月 25 日,邱臣遠會長,隨即召開世青第七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公布第七屆 幹部及年度工作計畫。2016 年 9 月 27 日,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第二十三屆第一次理監事 會議召開,由林見松總會長主持,會中由秘書處提案成立「青商評鑑十人小組」,由蔡國泰 名譽總會長擔任小組召集人,由林見松總會長、蔡國泰名譽總會長、法規委員會陳秫娟主任 委員、李天柒副總會長(亞洲)、洪國益副總會長(中南美洲)、宋柏毅副總會長(非洲)、 張昭倫副總會長(歐洲)、林居正諮詢委員(大洋洲)、溫玉玲顧問(北美洲)、邱臣遠會 長(青商會),共計十人組成青商評鑑小組。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世青第七屆團隊在邱臣遠會長帶領下舉辦許多商機促進、 媒合的活動,促進國內產業與海外青商交流及創業輔導。包括:僑委會創新創業回國參訪團、 台日國際經貿論壇、亞洲青年台商創業論壇等;邱臣遠會長也赴國內單位及大專院校演講、 分享東協市場經驗,包括:食品工業研究所、國立政治大學、銘傳大學、大葉大學、救國團 等單位。

2017 年 4 月 7 日,世青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於澳洲墨爾本召開,秘書處提案如下:

  1. 提報各洲選務委員及主任委員案,經表決通過。
  2. 檢具本會組織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四至六屆),預計於世總第 23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 議提出,經表決通過。